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One〗、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Two〗、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使用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处以最高五万元的罚款。若审批部门违规批准此类项目,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Three〗、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章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管理。需经过省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应当包括港区内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口岸查验、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规划。国家主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省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港口如何防雷电
在雷电多发季,港区油品和其它液体危货作业码头企业,每周组织一次对储罐避雷设施的检查,做好避雷设施的维护。港口指挥中心接到雷电预报后即时通知各港区码头企业,要求在港船舶认真检查锚、系泊设施,留人在船值守,防止船舶发生松、脱缆、走锚等事故。
定期检查:在雷电多发季,港区油品和其它液体危货作业码头企业需每周组织一次对储罐避雷设施的检查。设施维护:做好避雷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有效防止雷电对港口设施的破坏。
安装接闪器:如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帮助建筑避免雷电的直接袭击,将雷电流引入大地。装配浪涌保护器:当出现雷击过电压时,迅速导通并将电气设备线路中产生的雷电流或过电压引入大地,保护电路中的设备安全不失效。
一级防雷建筑物: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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